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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4〕5号 盈江永利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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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4〕5号(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4〕5号

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7H3P5B1Q

法定代表人:陈小兴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仕明工业园区

你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1月9、1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2万立方米单板加工生产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2024年1月10日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排放废气开展执法监测,根据2024年1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收到的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YNFYDH2024011009号)显示,2024年1月10日监测期间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0日监测时段你公司锅炉废气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分别为:1.43×103mg/m3、1.51×103mg/m3、292mg/m3,平均值为:1.08×103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颗粒物50mg/m3)的规定。

你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1月9日、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4年1月9日、10日、2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检测报告(YNFYDH2024011009号)(制作时间:2024年1月26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锅炉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陈小兴)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陈小兴)的身份证明及授权赵炯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4.证据名称:赵炯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赵炯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关于你公司年产2万立方单板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德环盈审〔2022〕16号)复印件及部分《年产2万立方单板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年产2万立方单板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项目产生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类别及执行的排放标准。

6.证据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制作时间:2024年1月2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m3。

7.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关于禁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制作时间:2024年1月2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关于锅炉废气超标整改方案》(制作时间:2024年2月1日;提供单位: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及时整改。

8.证据名称: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材料(提取时间:2024年2月22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

9.证据名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4年2月22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关于对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4〕5号的陈述》,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一是监测报告中写的治理设备为“布袋除尘、水膜除尘”,在实际监测中因布袋除尘的布袋损坏,布袋除尘并未开启,检测报告治理设备与实际不符问题;二是三组检测数据中,颗粒物与二氧化硫数据不成正比,在样品DH20240110092-02中,颗粒物达到最高峰,为1510mg/m3,而二氧化硫为三组监测数据中最低,为74mg/m3,被检测方质疑第三方是否按标准监测;三是此次排放超标起因是布袋除尘的布袋损坏造成,并在管理人员做笔录时已记录损坏时间,并且第一时间订购了除尘布袋,并非恶意排放,并且在盈江县环保局进行检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并第一时间停产,主动对环保设施进行整改;同时为首次违法。请求给予免除企业的处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济处罚2万元。经核实,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决定维持原拟定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4〕5号)及2024年4月9日《送达回证》、2024年4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盈江县永利木业有限公司陈述的答复》及2024年4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对你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元整(¥11,3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

电话:8180369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下段永胜居委会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邮政编码:679300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环保罚款不简单,请各企事业单位遵纪守法;此信息来自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