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接到征地通知,也没人提及苗木补偿的事情,苗圃里苗木突然被人毁坏、清理。一个多月来,海南三亚的李先生一直在依法维权。近日,他收到当地官方回复:毁林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需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问题,诉讼对象为三亚城投集团。
苗圃主人:未接到任何通知,1800多棵雨树被清理李先生祖籍广东揭西,这些年一直在海南三亚发展。
2010年12月,李先生在三亚市吉阳区某村承包了120多亩土地,从事个体园林苗木种植和热带水果苗引种培育,其中2亩多地种植了雨树。土地承包期限至2025年12月30日止。
李先生介绍,今年7月9日,他在没有接到任何人通知的情况下,地里种植了12年的雨树被人毁掉并被清理。
“这些树大大小小有1800多棵,大的胸径已经有30多厘米,最小的也有五六厘米。”
李先生说,经过统计,被毁坏的雨树共1828棵,损失达到87万余元。
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种植了12年的雨树被毁,李先生都快崩溃了。“苗木被毁的现场离我住的地方只有四五百米,光天化日之下,发生这样的事情,毁坏苗木的人简直无法无天”。
李先生说,他的苗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毁掉的
事发后,李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称,村上也不知情,更没有接到征地或者施工的通知。
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报警,并向三亚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了此事。
警方回复:毁苗主体不属个人行为,建议诉讼维权李先生后来获悉,地里的苗木是被三亚城投集团委托的施工队毁坏、清理的。原来,他的林地正好属于当地一个城建路网项目的红线范围。
李先生说,与施工队对接后,对方迟迟不肯给出挖树理由和赔偿方案。“经过多次联系,对方都在逃避,不肯直面问题。”
“从7月9日事发到现在,我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结果。”
李先生说,报警后,当地警方说,清理林木的单位是三亚城投集团,是国企,不是个人行为,因此无法立案,建议他起诉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李先生又向三亚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了反映。8月25日,李先生收到三亚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短信回复:反映问题派往(三亚)市公安局核实处理,现市公安局作出处理答复:荔枝沟派出所答复:该行为的行为主体为三亚城投集团,不属于个人行为,需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问题,诉讼对象为三亚城投集团。
8月25日,官方短信回复李先生: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8月28日下午,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荔枝沟派出所相关民警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先生报案后,他们已向李先生作了回复,建议李先生起诉解决问题,具体情况不便介绍。
施工队:清理苗木时不知道是李先生的地,事发后沟通多次无果李先生反映是否属实?8月28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当地村委会、施工队、三亚城投集团相关负责人。
当地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称,村委会事前并不知道相关部门毁坏李先生苗木的事情。“村上没有接到征地通知,我们也是事后才知道李先苗木被毁一事。”
8月28日下午,毁坏、清理李先生苗木的施工队负责人称,李先生的地在三亚城投征地范围之内,他们是受三亚城投集团委托的施工队,当时准备到现场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
他说,当时他们是想在邻近李先生地处挖一条排水沟,另外将里面的电缆线转出来,并没想挖掉李先生的树。由于挖机比较大,进地后,把李先生地里的一些东西损坏了。
“当时,李先生的地里都是杂草和小树,大树只有10多棵。”施工队该负责人称,他们清理的李先生土地只有六七百平方米,不可能有1800多棵树。他称,李先生的地里不会超过200棵树,而且大部分是小树。“现场清理的树木都堆在地边,我们都拍了照片。”
他称,清理李先生的苗木时,他们并不知道那块地是李先生的。因此也没有给李先生通知。
“事发后,我们和李先生沟通过多次,一直没有结果。”该负责人称,事情已经发生了,现在也没有办法。等李先生的地被征后,他们愿意根据补偿标准,适当给李先生做出补偿。“这件事情,三亚城投集团一直在和李先生沟通。”
三亚城投集团:清理李先生的苗木时,施工队并未汇报8月28日下午,三亚城投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发时,他们并未通知施工队进场开工。“当时,施工队可能是提前进场做前期的准备工作,我们对此并不知情。”
他称,当天施工队主要是想在李先生的土地旁挖一条排水沟。由于李先生的地从外面看是杂草,里面的小雨树比较小,挖机进场后,不认识雨树,就把李先生的苗木给清理了。“所有被清理的苗木都在现场,并没有拉走。”
该负责人称,经过相关部门测量,现场未被征收的土地是1.1亩。“如果施工队知道那块地是李先生的,如果双方前期做好沟通工作,就不会有现在的事情了。”
“这件事情,是施工队工作的失误,我们已经对施工队进行过批评。”他称,事发后,施工队和李先生进行过多次沟通,答应对李先生作出一些补偿(8000元),但李先生提出赔偿80万元,施工单位也很无奈。
他称,事发后,施工单位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请求公安介入取证。“我们一直在积极和李先生沟通,也会督促施工队和李先生继续协商,妥善处理此事”。
谈到双方沟通多次未果的原因时,李先生说,最初施工队只愿意赔偿他3000元,第二次增加到5000元,第三次增加到8000元,既不符合补偿标准,也和他的损失相差甚远,他对此不能接受。
李先生说,他的损失都是经过详细统计算出来的,都是有依据的,如果施工队和三亚城投集团有异议,对方也可以拿出依据来。
“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严惩那些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故意破坏群众财物的不法分子,依法赔偿我的损失。”李先生最后说道。
律师说法:公安机关不立案,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行为主体不是个人所以不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吗?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依法维权?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指出,公安机关以行为主体不是个人而不立案,缺乏法律依据。
“刑事犯罪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某个罪名没有被规定为单位犯罪,而单位实施了相关行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
柳孔圣称,因本案当事人是进行的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在不能确定是否发生刑事犯罪时,应当依法先行受案,进行初查后,视情况转刑事立案或通知当事人不予刑事立案。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公安机关进行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晖编辑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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