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山东费县:红金木业被强占六年?谁该担责?》的文章,该文章也提到前期多家媒体曾发布了《费县一公司董事长称企业遭社会人员强占,请求政府主持公道》的报道。经对该两篇报道中提到的主要当事人李学文等人的采访,该企业被“强占”的背后真相露出水面。
山东红金木业的股权结构
根据费县市场监管局的企业信息资料,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为中艺山东抽纱费县机织有限公司持股会,认缴出资:533.6万元,认缴出资比例:93.03%,股东之二为自然人朱红兵,认缴出资:4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6.975%。
朱红兵因与周强等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该出资为虚假出资,因此,该公司目前只有持股会一个合法股东。发布的文章中提的的公司股东房茂铭、张敬玉、朱红兵只是持股会的会员,他们的出资只是在持股会的认缴出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他们并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
山东红金木业的概况
山东红金木业有限公司前身最早名称费县毛巾厂,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1991年因企业亏损,被中艺抽纱山东抽纱有限公司收购,企业性质为省属国有企业,更名为中艺山东抽纱费县机织厂。1999年企业进行改制,更名为中艺山东抽纱费县机织有限公司,山东抽纱有限公司持股47.1万元,中艺山东抽纱机织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持股98.5万元,注册资金为145.6万元。2002年公司再次扩股,本次扩股只限于中层以上员工,2004年,公司注册资金由145.6万元增加到533.6万元(其中包含借股)。2004年,中艺山东抽纱有限公司破产重组,将其持有的47.1万元股份无偿转让给费县机织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职工由费县机织有限公司负责安置,不再隶属山东抽纱有限公司,从此成为了私营责任有限公司。2010年,更名为山东红金木业有限公司至今。
周强等人被判刑的原因
2002年的再次扩股是由周强私刻公章伪造省抽纱公司文件进行的违法行为,该文件规定:公司中层干部缴一借一,副总缴一借四,董事长缴一借十(交一股借十股),副总朱红兵缴纳10万元,借股40万元,原董事长周强自称高姿态,缴纳了23万元,借股190万元,该借股均向财务科打了借条,规定在五年后还清。真实情况是在这五年中,持股会普通职工会员没有分得一分钱的红利,每年中层干部人员分得了20%的红利,副总分得了80%的红利,周强更是分得了165.2%的红利,直到5年后,持股会普通职工会员只分得了20%的红利,中层以上人员根据所借之后的股份又分得了20%的红利,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利原则。周强等人同时利用这次的分红低价抵扣了公司开发的沿街楼,周强一人的红利就抵扣了南北沿街的两座拐角沿街楼,后又将公司家属院沿街改的家属楼一楼门面归属到其女儿周晓蕾和其他亲属的名下并对外出租,其租金都由其女儿周晓蕾收取。
以上文件为周强私刻公章伪造的扩股文件,与下面的省抽纱下发的真正文件对比有多处造假点,1、该文件的抬头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及下面的横划线,2、该文件没有录入人和校对人,3、公章刻字的位置与真公章不符。
以下是省抽纱下发的真正文件样本
2015年,由于公司职工上访举报周强等人的侵占行为,经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周强等人因非法借股犯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刑,但职工举报周强其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调查落实。
《持股会章程》的出现及规定,打破了维权会员的认知
2018年,李学文等维权代表在整理该公司在费县市场监管局调出的企业信息时发现,公司持股会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持股会章程》,李学文等人将该发现的情况汇报给费县经信局,后经费县工信局的协调,维权代表拿到了《持股会章程》的复印件,这才发现周强等人到底侵占了多少持股会会员的合法利益,通过网络上根据周强等人提供的李学文退股的证据和经过也可以看出,字里行间没有提到一句有关《持股会章程》的语句,只是说李学文等人已经退股和提供了个别人签署的退股协议,并没有说李学文等人按照《持股会章程》办理了退股手续,猫腻就出在这里,周强等人故意隐瞒了章程的规定。据李学文等人提供的信息,自持股会成立以来,公司持股会没有召开过一次会员大会,也没有宣讲过《持股会章程》的内容,除了周强等几个少数的高层,其他会员根本不知道持股会会员入股、退股的规定,正因周强等人隐瞒了章程的退股规定及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股,才给公司内部的股权之争埋下了隐患,至今未得到解决。
《持股会章程》部分内容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职工持股会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其必经程序是:
由理事会提议;
由持有职工持股会出资达其全部资本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第五十二条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4、办理会员入、退会手续;
5、办理会员出资的缴、退、转让手续;
第五十九条会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不得退会。
第七十条每一会员认购的出资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人均出资额(包括预留股份)的4倍,特殊情况下超过该比例应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同意。
第七十三条会员无论因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包括死亡、退休、移交社会统筹机构、离职、解聘等),即退会或失去会员资格,其所持出资由持股会受让。
第七十四条会员退会或失去会员资格,其所持出资由职工持股会参照公司上年末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等因素为基础确定价格受让,具体事宜执行《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李学文等人的反映,以上章程的部分规定,周强等人故意隐瞒,没有按照其中的一条执行,大部分会员都是在公司工作期间办理的退股,也没有按照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退股,所有退股全部是按照原始股的价值退股的。那么自持股会成立以来,公司的净资产是减少了还是增值了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李学文等人提供的公司2000年-2009年财务报表的内容(因篇幅有限,对本报内容作了截图)。
截止到2010年以后持股会没有退股的会员根据经信局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结果还剩余47人没有退股,其他人的股金已全部退完,但是,该次审计并没有按照持股会章程的退股规定进行审计,因此,审计结果退股会员不予认可,认为完全无效,李学文等人并将退股会员的意见向费县工信局作了转达,此次审计不了了之。
根据以上的公司年末财务数据来看,自2000年--2009年,每年的企业年末净资产都在增值,持股会会员的认缴股金也都增值,因此来看,公司按照原始股的价值给退股会员退股,确实侵害了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历年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的持股会认缴出资和历年的公司年末净资产,笔者作了一张统计表如下:
费县机织有限公司2000年-2009年净资产与股份分配情况一览表
年份
资产合计
负债合计
净资产
持股会持股(不含借股)
净资产与股金比例(每股/元)
持股会持股(含借股)
净资产与股金比例(每股/元)
2000
3661.4
2704.9
956.5
145.6
6.57
6.57
2001
2439
1693.6
1013.2
145.6
6.96
6.96
2002
4124.9
2679.8
1445.1
163.084
8.86
8.86
2003
4879.3
2936
1943.3
163.084
11.92
11.92
2004
5181.4
3729.2
1452.2
163.084
8.9
8.9
2005
6570.8
3875.3
2695.5
236.884
11.38
573.6
4.7
2006
5638.3
3173.3
2465
236.884
10.41
573.6
4.3
2207
6361.8
3925.5
2436.3
236.884
10.28
573.6
4.25
2008
6712.1
4643
2069.1
236.884
8.73
573.6
3.61
2009
6672.6
4866.6
1806
236.884
7.62
573.6
3.15
李学文等人占厂维权的理由
周强等人被判刑后,公司的经营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经职工代表提议召开了全厂职工大会并重新选举了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会议决议由李学文等人进驻公司维护职工和会员利益,将公司厂房以持股会的名义对外出租,收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厂房的正常维修及其他正常支出。李学文等人是受绝大多数职工委托下进行护厂,替职工看护着他们最后的一点希望。
李学文等人在2018年看到了职工持股会章程后,更加强了维权的信心,且周强在网络发布的两篇文章中提供的材料也证明了李学文、王瑞江、王学英、季宝伟等人原是持股会会员并办理了退股手续,但他们是在被公司欺骗、隐瞒了章程的情况下,办理的退股,是无效的行为。经过多方咨询律师后,根据律师的意见和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对照周强等人办理的退股手续不符合章程的规定等原因,于2018年11月26日,召开了持股会会员临时大会,对持股会的理事会及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成员进行了选举。他们的观点主要是公司原主要领导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给予办理退股,持股会还有他们没有退完的股份,他们依然享有持股会会员的权力,会员大会的选举结果是合法有效的,在受到公司原领导人侵害了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有权进入公司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们认为,原公司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周强及原持股会理事长闻德绪都于2015年被判刑前就已经办理了退休,没有退股的其他人也大多数早已离开公司,根据持股会章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这些人都应该退休、离厂时间办理退股手续,而不是利用权力、不遵守章程的规定,谁最后没有退股就占有了整个企业,这显然是明细的侵占会员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解决企业内部纠纷的建议
通过以上调查不难看出,公司的原领导在处理持股会会员退股的问题上,确实存在侵害会员利益之处。目前,李学文等人也向费县政法委和工信局的领导提出了审计持股会章程内容及退股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诉求。笔者建议如下:
据李学文等人反映退股会员达340多人,且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股,县领导应满足维权会员的诉求,对该公司的持股会章程内容及退股会员的权益进行审计,对照章程的规定,现有未退股的会员是否应办理退股。
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退股会员的明确身份,是应当还享有会员的权力,还是应当将未退完的股份全部退完。
持股会是国家改制留下的历史产物,早已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只有在县有关领导的干预下才能彻底解决。
李学文等人的维权工作已进行了五年之久,双方也相互进行了多次法律诉讼,至今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是有关领导该解决的时候了。